第二节 教师权利和义务
1、婴幼儿教师的权利
婴幼儿教师的权利主如果指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婴幼儿教师的权利,是维护婴幼儿教师利益、保证婴幼儿教师顺利工作的必要条件。
婴幼儿教师应享受下列权利:
进行保育教育活动,拓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建议的权利;
指导婴幼儿的学习和进步,评定婴幼儿成长进步的权利;
按时获得薪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与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参与婴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的权利。
2、婴幼儿教师的义务
国内婴幼儿教师的义务有: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规范,实行婴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的,组织、带领婴幼儿拓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