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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及保护

点击数:702 发布时间:2025-09-05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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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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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及保护

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一般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些由教育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一些行为的许可和,遭到法律的保护。国内宪法与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

1.存活的权利

国内《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爸爸妈妈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国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也规定: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推行家庭暴力,禁止虐待、丢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能歧视女人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它们都对青少年儿童的存活权利给予了保护。

2.受教育的权利

国内《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年轻人、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商、体质等方面进步。国内《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规定:凡具备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同意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同意义务教育的义务。国内《教育法》第九条又从大体上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以上规定都从法律上对青少年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给予了保证。

3.受尊重的权利

国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婴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员工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能对未成年人推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邮件由其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开拆、查阅。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商成就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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